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造就适应海洋产业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不断提高汕尾海洋产业发展水平,经国家人社部批准[人社部发[2015]53号文件],成立汕尾市海洋产业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条 汕尾市海洋产业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负责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工作站将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与科研优势,把人才培养、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有机结合,全面提升研究院的整体研究水平,加快海洋产业创新步伐,促进研究院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为加强研究院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 [2006]149 号)的有关精神,结合研究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广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研究院成立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研究院院长任组长,理事会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博士后工作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博士后管理相关制度、费用预算、招收计划研究课题及研究成果鉴定审查等工作,审定博士后进站人选及博士后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各项考核结果,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具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博管办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博士后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制订、组织筛选博士后研究课题和项目、联络合作流动站、制订发布并落实博士后招收计划、与合作流动站共同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组织博士后在站及期满评价、协调落实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有关政策和后勤保障等事宜,并实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确立
第七条 博管办根据院发展的需要组织制定博士后研究方向,并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审批表》,报领导小组审定立项。
第八条 博管办将《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审批表》报广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并根据研究项目的专业方向提出指导专家人选。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九条 博管办根据每年确立的研究课题,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一)在国内外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者;
(二)年龄40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进取精神和创新能力;
(四)具有与研究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博士后需提供的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附一张近期 2 寸免冠照片);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即将毕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两位相关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专家推荐信》;
(四)拟报考课题及研究计划概要;
(五)3篇学术研究代表作;
(六)工作站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工作站按“公开透明、严格考查、择优录取”的原则,和流动站共同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的人选,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站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由领导小组审定进站博士后人选,报广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由政府管理部门作为中介方与工作站、流动站共同签订《联合招生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博士后批准进站后,研究院与进站博士后签订《汕尾市海洋产业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工作站时,领导小组聘请专家成立专家小组,指导课题研究。
第五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工作站管理规定和研究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规定的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期间主要在研究院工作,因课题需要,经工作站同意,可有部分时间在流动站工作,但每年不超过2个月。博士后在工作站单位工作期间的管理由工作站负责,在流动站单位工作期间的管理由流动站负责。
第十八条 工作站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为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1年之内,应完成中期报告;出站之前,完成最终科研成果。上述报告和成果均由工作站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考核结果反馈流动站,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不定期检查的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平时性成果,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要紧密围绕研究院的中心工作开展科研活动,完成工作站交办的各项科研工作,并于半年、年终时向工作站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开题报告或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的;
(四)因病累计请假半年以上的;
(五)因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做博士后的。
第二十一条 经工作站认定不适应继续 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名报请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终止其研究工作,作退站处理,同时终止各项经费的支付。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或研究院科研项目需要,经工作站批准,可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工作站与流动站协商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经专家指导委员会审定,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名报请广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提前出站,但提前时间最多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事关系由流动站或工作站管理,户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经费和待遇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设立专项博士后日常经费,日常经费分日常生活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博管办每年提出博士后日常经费预算,经领导小组审核,上报院批准后执行,其中3%的经费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由博管办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日常生活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生活费用(包括工资、住房等)及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为博士后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由博管办集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要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由研究院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可采取年薪工资等双方协商约定的形式(含除住房补贴外的各类福利补贴)。工资按比例分每月和考核工资两部分发放,其中考核工资分别按开题报告、中期、出站三次考核的结果予以发放。博士后延长工作期间,按约定年薪的60%标准计发。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的住房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采取由院给予住房补贴或提供住房的形式。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事关系由流动站单位管理,户口可落在工作站单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由流动站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应提供研究报告和科研成果,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编写。工作站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考核,主要内容为:
(一)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二)研究成果的转化程度,潜在的或已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对研究院科研工作的贡献、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根据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落实工作单位。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由流动站将有关材料报广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出站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职称评定按有关政策办理。
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研究院所有。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单独或合作发表的有关博士后研究课题的科研论文、著作,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姓名前,应加署“汕尾市海洋产业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在站期间与研究院有关人员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署名由成果完成人员协商;
(三)在站期间非研究任务的成果,署名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
上述成果发表需经研究院工作站同意。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和研究院的有关要求,保守研究成果中的秘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工作期满出站,应按研究院有关规定,对其科研项目需保密的内容予以保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海洋产业研究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汕尾市海洋产业研究院
2015年12月6日